近日,浙江龍游法院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金帆達公司)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重大污染環境案依法公開宣判。
因犯污染環境罪,金帆達公司被一審判處罰金7500萬元,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6年不等。記者了解到,這是浙江企業因犯污染環境罪被處以金額最高的處罰。

據了解,金帆達公司重大污染環境案是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《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出臺后的全國首例環保大案,系公安部重點督辦案件,被列為全國十大污染環境案之一,涉及龍游、富陽、蕭山、德清四地,其中金帆達公司的犯罪事實由龍游法院審理,受到社會廣泛關注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浙江桐廬縣橫村鎮方埠化工廠系金帆達公司下屬企業,專門生產農藥草甘膦。
為不影響生產,并降低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的處理成本,金帆達公司委托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聯環公司、德興公司、博新公司(均另案處理)及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新禾公司)等有業務往來的化工原料提供單位非法外運處置草甘膦母液。
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,金帆達公司共非法處置草甘膦母液3.5萬余噸,直接排放至衢州市巨化停車場、德清河道、富陽小溪等處。
2011年下半年,新禾公司非法為金帆達公司處置草甘膦母液,并收取每噸80元至100元的處置費用。
2012年初至2013年5月,新禾公司聯系三輛槽罐車以及10多名人員作為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員、押運員,將草甘膦母液運出后分別傾倒在衢江區沙灘小溪、龍游柑橘林、灌溉水渠、雨水窨井等處,傾倒總量達6800噸以上。
法院認為,2家被告單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,根據犯罪情節輕重,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金帆達公司罰金7500萬元、新禾公司罰金400萬元,判處被告人杜忠祥(金帆達公司副總經理)、蒲建國(金帆達公司總經理)等18人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,并處罰金1萬元至100萬元不等。